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12 点击:179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张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原污水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的应予生化处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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