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是:(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单位对劳动者已进行重新培训或调岗;(3)单位重新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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