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

发布时间:2024-05-21 点击:84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的,并且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行为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
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是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灵活性。
二、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何不同
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需要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形。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是需要当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意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需要吗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是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劳动者的相应损失,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终止合同的,则要给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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