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

发布时间:2024-05-23 点击:155
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
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
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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