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6 点击:94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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