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式合同

发布时间:2024-05-29 点击:67
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式合同
我国的保证合同一般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对合同的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而保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来单独订立,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式合同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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