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有: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需在解除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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