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2 点击:90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如下: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违约责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支付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的违约责任。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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