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有偿拼车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营运。非法营运面向不特定的受众、以盈利为目的,有偿拼车行为的发生是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正当利益需求,利益需求是促使人们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动力,一般构成同乘。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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