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什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类型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3.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对这一类经营者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把微商等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加全面。这也意味着,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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