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中审查起诉步骤方法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06-25 点击:65
公诉中审查起诉步骤方法的要求
公诉中审查起诉,遵守以下步骤和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3、讯问犯罪嫌疑人。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补充侦查。6、作出决定。公诉中审查起诉步骤方法的要求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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