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09 点击:77
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对于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期限的条件为: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以及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且要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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