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1 点击:96
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规定如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
2.设立质权,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由公司视其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股东同意认购的股份来决定注册资本的金额。目前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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