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4-09-04 点击:85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根据新的诉讼请求提起的诉讼,而案外人申请再诉是指案件第三人对已经审理过的民事案由提起的诉讼。那么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条件
(一)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三)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案外人申请再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分。以上是小编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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