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创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那么您知道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由于各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企业没有,也无必要安排专人对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各合伙人既是事务执行人,也是他人执行事务的监督人。故而他们都既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将自己负责的业务执行好,也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执行企业事务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既然每个合伙人负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他在监督中对其越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有权提出异议。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当然规定合伙人可以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并不是鼓励他随意对他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质疑,他行使这一权利一是要慎重,确实认为执行人越权执行事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方可提出;二是提出异议时要言之有据。如果某合伙人毫无根据或小题大作性地对他人执行事务情况提出异议,一旦查无实据,或依法律和协议并无不妥,则一可能影响企业经营,二可能引起合伙人相互间的矛盾或猜忌而导致散伙。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人需要的条件是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人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
以上是小编对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吗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所述,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行使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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