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4、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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