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是:
1.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房屋买卖的合意;
2.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已明确、具体;
3.双方签订了合同,均已签字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买卖主体是什么
房屋买卖主体是合格的买受人及合格的出卖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出卖人,合格的出卖人是指能够将房产所有权合法地转移给买受人。
从我国适用的法律上看,能够合法转移房产的主体除了房产所有权人外,还包括特殊的五种,分别为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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