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10-23 点击:79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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