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4-11-08 点击:62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离婚时对方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情形: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后,离婚登记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的另一方即可申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是如何认定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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