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在作出某种法律行为时往往是会附条件的,一般要按照规定进行,那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怎么生效的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相关知识,不管当事人实施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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