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4 点击:32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收养子女进行抚养之后,往往在一定条件下会选择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一)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二)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四)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五)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二、若亲生父母找到了,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
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
但是,如果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一)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提出申请,以公证机关发给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公证书,或基层政权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准。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如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的,一般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除其收养关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其收养关系。
另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书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后才能恢复。虽无书面协议,但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了赡养义务的,也应认为恢复了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都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该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收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对收养关系进行解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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