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4-11-30 点击:80
我们都知道,在开展民事诉讼前,双方都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提交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七)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八)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逾期如何处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关于举证的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将本案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批准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决定。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和交换证据的时间,但也应当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逾期举证的,除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因超越举证期限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外,还有可能存在该证据被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采纳作为证据的法律风险。届时,劳动仲裁机或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实践中,我们作为律师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逾期提供证据,结果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及时提供了证据,导致整个案件在定性和裁判上都出现了变数,致使仲裁裁决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否定。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既实现了拖延案件审判周期的目的,也成功的钻了法律程序上的漏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工作是非常不利的,这也引发了我国劳动争议审判中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因程序衔接导致的实体审判瑕疵的诸多讨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非因法定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导致败诉,后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又提供上述证据的,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三、举证逾期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七)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八)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证据的提交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否则有可能法官会不采纳证据。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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