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一定的中断。那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有哪些不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有哪些不同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不同有以下几点: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二)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如何确定欠条的诉讼时效
(一)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注明的还款期限界满时开始计算为两年。
(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就是法律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都是要有法定事由。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有哪些不同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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