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一男子出借银行卡被刑拘,出借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4-11-30 点击:90
“跑分”实质上是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桃江一男子出借银行卡被刑拘,出借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一、桃江一男子出借银行卡被刑拘,出借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12月6日,桃江县公安局武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夏某国(男,44岁)名下多张银行卡涉嫌安徽、河南、广东等地多起诈骗案件,民警当即开展工作。经民警反复劝说,犯罪嫌疑人夏某国于6日前往武潭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悉,夏某国身上背负着债务,一心想找捷径挣快钱还债。今年10月初,在明知犯罪分子向自己租借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是用于“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实名开办的4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截至10月底,涉案流水达80多万,夏某国获利2000余元。
目前,夏某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出借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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