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4 点击:54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在: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在权利人的信息满足上述4个商业秘密的要件的情况下,侵权人如实施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侵权行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重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负下列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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