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21 点击:27
当我们对合伙企业进行设立的时候,是需要对主体的条件和要求会比较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如何来定义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
由于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以及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
新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
同时,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为此,本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制度,用于偿付由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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