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1-02 点击:17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方对我们的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对方进行赔偿的。那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够上升为人格权。人格利益范围很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另外,从审判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格利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采用包容性强的条款加以规定,有些正当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周延。但是,应当明确,只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才承担此项法律责任,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含义。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它进行价值补充。
二、哪些原因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一)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虽然伤害了配偶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但无过错方也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根本兼顾不过来。
对于这一点的规定,让很多饱受婚姻不幸的人愤愤不平。但是过错方也不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判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以对方嫖娼为由请求赔偿,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双方都有错,不存在谁伤害谁的问题,离婚赔偿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佮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都是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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