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中止审理的条件是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中止进行审理的条件包括有: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等。破产申请中止审理的条件是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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