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车辆报废要求

发布时间:2025-01-20 点击:32
运营车辆报废要求
一般情况下,营运车辆是根据车辆类型划分使用年限,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强制报废。运营车辆报废要求的法律依据
《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第二条
强制报废范围: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取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者噪音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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