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一开始就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5-01-21 点击:29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中可撤销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等情形;无效合同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情形。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的,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确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时才无效。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小编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认真,防止上当受骗。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一开始就无效吗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确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时才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典中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等。而可撤销合同包括通过欺诈手段、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签订的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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