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
离婚登记需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且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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