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其中大多数都包括附随义务为保密义务,那么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100万是否有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100万是否有效
按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对于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二、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只有这两种情形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保守商业秘密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所以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不能约定违约金不代表不能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再加上相应的损失证明,同样可以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三、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时须承担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认为相关约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须支付保密违约金。
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严格依附于劳动合同存在,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的(2006)济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技术保密事项签订的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故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违反保密协议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保密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受《民法典》的调整,《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约定违约金。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100万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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