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2-10 点击:16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的故意行为的存在,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吗?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吗
缔约过失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 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先契约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先契约义务是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诞生地——德国司法界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便法律没有精准、恰当的规定,也允许法院采取类推适用。正因为先契约义务的效力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并非独立存在的法律义务,而是附随于合同义务而存在。只有当事人善意履行了先契约义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条件关系和时间序列性
先契约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契约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
二、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
关于如何定义缔约过失责任,各国学者说法不一。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侵权法原则)负责。”从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需有归责时间、归责原因、归责原则等要素的存在及构成。但该观点中“可非难的行为”这一行为表征较为模糊,难以界定,虽然确定了归责原则,但却忽略了归责的前提条件,必须有行为义务。缺乏对注意、通知等义务样态的表达。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则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崔建元先生则具体指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义务来源,也即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时间节点靠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得以顺利成功订立。其种类主要是如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等注意义务。
据此,综合上述三位学者的观点,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参照“义务—损失—因果关系—责任”的逻辑顺序,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由此而受损,进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方故意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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