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

发布时间:2025-02-13 点击:16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
在我国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有: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滥设赔偿金条款;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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