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品的提存公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2-14 点击:26
一、一般物品的提存公证有哪些
一般物品的提存公证有: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一般物品的提存公证是如何进行的
一般物品的提存公证进行的流程是:
1.债务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公证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3.公证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三、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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