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的免责条款怎么写的

发布时间:2025-02-24 点击:11
一、借车的免责条款怎么写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其自由意志订立合同,但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和借车人签订的协议,对签订双方来说是有效的,但一旦发生事故,对外则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
1.一般情况下,车辆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时才承担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是指明知对方无驾照、醉酒,仍将车借给对方,或者明知车辆有故障或其它安全隐患,仍将车出借等情况。
2.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1)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2)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借车给他人使用有什么风险
1.借车人因操作不当将汽车损毁。
借车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其所损毁的汽车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2.借车给别人,借车人出了事故。
此种情况下,重点在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无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时怠于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在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构成无过错,主要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审查借车人的驾照,保证其未吊销未过期。
(2)审查借用人的驾照类型,确保其驾照类型符合所借车型。例如,c2驾照不能驾驶c1类型的车辆。
(3)审查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如果做到以上几点,审查借车人的情况均合格,则可以出借。
3.车主垫付赔偿金的情况。
在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时,所有人无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事故损失以及所需费用过大,肇事的借用者难以赔偿的情况,这时候,为了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往往会由出借人垫付赔偿金,事后再由车主向肇事的借用人追偿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不过在实践中,垫付的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汽车本身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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