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不受他人侵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尽管做好了相关专利保护,却还是难免会卷入到了专利的纠纷问题中。
专利权纠纷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这可以从很多方面看出来,从开始的研发到申请费用缴纳,到专利权授权的主体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纠纷。专利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归属于谁的问题,以及有关专利的争执,其表现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所发生的争执。
专利纠纷的种类有六类,其中专利侵权纠纷的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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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通常是专利产品刚上市没多久,就出现大量侵权仿制的行为。而在此类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多为销售商或许诺销售商。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涉嫌侵犯专利权的,首先分析是哪类行为被告侵权了,侵犯的是哪类专利。
一、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如果是使用外观专利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除了以上情形,需进行技术比对,初步评判是否构成侵权。将涉嫌侵权品与外观专利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不相同或不近似。
四、根据涉嫌侵权品与外观专利的比对结果,确定抗辩事由。
五、综合考虑外观专利的专利性(通常情况下指现有设计、明显区别、合法权利相冲突)等来进一步确定抗辩事由,决定是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等等。
如果销售商表示他们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那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但专利侵权中的制造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构成要件还包括主观不明知。
按照《专利法》中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从公平角度出发,让销售商在无过错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二是督促侵权商品销售商积极举证,在诉讼中披露上游供货商,从而找到侵权源头,从根本上治理侵权行为。
此外,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有助于销售商完善进货渠道管理,警示实施侵权行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所以这个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涉及以下两个要件:
01、主观要件-不知其销售的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
关于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
02、客观要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
但由于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大量小商品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基于行业惯例、交易便捷性等因素,通常省略订立书面合同的步骤。因此当事人在被诉侵权后,往往基于这些因素而难以提交相应的书面合同等证据。
这也是为了避免销售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逃避侵权制裁。
所以说,销售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可以避免在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前提是要有相关证据,因此销售商在进货时应认真审核产品专利权权属信息和授权信息,控制好源头;留存正规进货证明、授权销售证明、来源于权利人的宣传资料等。如果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应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如自身确有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
当然,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进行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因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代表销售和使用行为的侵权性质有所改变,毕竟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开发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维权开支是因为上述侵权行为引起的,那么合理来源方应当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于合理开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并且与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原则上不宜同时免除其承担原告合理开支的责任。
由此可见,合法来源方虽提供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据链,并免除了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阻碍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对于合理维权开支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与其事后处理不如事前防范。蜗牛纳建议销售者应当规范自己的进货行为,拒绝购进三无产品。这样一来,即使事后被诉侵权,也可凭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只有养成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创新活力,而这也是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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