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撤三法则”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则遭到撤销。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也能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案例01
基本案情
心动娱乐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对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621955号“AF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据、施工合同书及相应的完工证明、宣传材料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上对“AFIELD”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存在复合性和多样性,难以纳入《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某一项特定服务的外延中。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以及在案证据显示的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从事的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经营活动中包含了“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案例02
基本案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第7477397号“法宝”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对诉争商标是否在相关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行了认定。
北大英华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多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其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北大英华公司提交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商标在“仲裁”服务上的使用,但鉴于“仲裁”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可以视为在“仲裁”服务上的使用。
决定结果
考虑北大英华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北大英华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撤三”案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考虑到服务商标的功能,结合其使用的服务行业特点,分析在案证据承载的商业信息和标识作用,正确判断服务商标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你的商标是属于服务类的,为了避免遭到撤三申请纠纷,一定要保留使用的相关证据,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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