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的相关企业
1.脑疾病诊断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分子、影像诊断、脑电信号、脑磁图、脑功能监测等技术研发,整合多模态数据的aI诊断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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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脑疾病治疗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动物模型创制、药物研发,基因、细胞治疗技术研发及相关CRO/CDMO服务,数字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3.神经调控与康复技术领域:从事磁、电、超声、感知觉刺激、认知行为训练等神经调控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4.类脑计算、类脑芯片领域:由脑神经网络工作原理及人类认知行为机制启发的类脑aI算法和类脑aI芯片的技术开发,并从软件和硬件上进行应用等;
5.脑机接口和神经假体领域:从事脑机结合、脑机通信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及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神经假体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6.类脑机器人领域:从事类人感知及神经运动控制、人机协同工作的智能机器人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二)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应用与支撑领域相关企业
1.医疗健康:脑疾病诊断试剂、诊断设备研发及生产,aI数字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治疗药物研发及生产,脑疾病基因、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数字治疗技术开发;基于神经调控技术的脑功能恢复医疗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基于神经假体技术的医疗康复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脑启发的智慧医疗等;
2.脑认知干预与教育和心理健康:基于脑认知原理,应用神经调控技术提升认知水平的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等;
3.机器人工业:应用类脑机器人技术的工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的研制及生产等;
4.IT产业:基于类脑计算、类脑芯片技术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应用开发,以及类脑智能信息技术在物流产业、工农业生产、能源领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应用等;
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支撑领域:与脑科学、类脑智能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科研服务和信息技术开发等;与脑科学研究相关的试剂及实验动物资源库等。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一年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研发和产品、工艺、装备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拥有已授权或许可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效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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