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2 点击:4
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债务人执行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到期债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另外,要想执行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必须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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