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2025-04-30 点击: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启动诉讼程序过程要做到公证,过程公正才能保证结果是公正的,那么您知道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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