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赔偿不到位刑法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03 点击:3
非法营运赔偿不到位刑法标准
非法营运指的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非法营运赔偿不到位一般不会受刑事处罚,赔偿不会影响刑事责任,但是属于民事责任,可以提民事诉讼。非法营运赔偿不到位刑法标准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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