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规定是:
1.除未经变更登记外,一般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3.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代持股份没有协议算不算
代持股份没有协议的,也算代持,前提是存在事实代持股事实。代持股份并不是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双方没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主要从争议股权对应的出资款来源,双方是否有股权代持的合意,登记出资人是否有设立目标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参与了目标公司的设立过程等方面进行认定。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
1.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例如,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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