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6-02-04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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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一)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二)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四)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二、高空坠物过错推定的原则是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
(一)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综合以上论述能够得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一共有八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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