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已经经过收养程序的养子女只对其养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他们虽然和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对应义务权利已经解除,那么被收养的孩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被收养的孩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
养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样子支付赡养费。当然您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养女支付赡养费。法院根据养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养子给付。如养子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养子的财产。第二、收养人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包括哪些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养子女自愿要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的,法律并不会加以干涉,他们并没有这种义务,但是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被收养的孩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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