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1、通过重整计划;2、通过和解协议;3、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4、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5、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6、核查债权;7、监督管理人;8、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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