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去登记处

发布时间:2024-02-04 点击:98
离婚是否需要去登记处
离婚不是一定需要去登记处的。若双方要协议离婚,则应当前往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则无需前往登记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调剂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否需要去登记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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