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分包

发布时间:2024-02-04 点击:86
在去进行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一般都是去进行承包合同约定,但是我国对于分包时明令禁止的,那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分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分包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合同中应缴的印花税应该是在合同中已经签订的金额,如果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印花税,但是在发现实际金额和合同中的金额不一致时,此时可以不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中已经标明,但是在实际中金额发生变化,那么这部分的印花税也不需要补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标明金额的,那么在后续实际中需要对印花税进行相应的补缴。凡是签订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购销合同,例如供应商之间采购或者预购的行为发生时,会出现协作、调剂、补偿等情况,这个时候税率就是按购销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2、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双方在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税率是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例如在工程建设期间会产生勘察的行为,还会出现一些设计合同的行为,此时的税率是按收取费用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4、财产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包括房屋租赁、交通工具租赁、机械器械租赁等等行为,其税率是按租赁金额1‰贴花。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在税额不足1元时,按1元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5、货物运输合同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行为,例如航空、铁路、公路、海上、联运等等,税率按运输费用的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6、仓储保管合同,例如仓库存储、合同保管等行为,在合同中印花税按保管费用1‰收取,由立合同人缴纳,若在仓库外或者保管范围之外使用的,则按合同中的印花税比例收取。
7、借款合同是指在一些金融机构、组织或者借款人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其税率按借款金额的0.05‰收取,缴纳人是立合同的人,缴纳费用的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8、财产保险合同,例如财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其税率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9、技术合同,例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税率按所载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10、产权转移书据中转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书籍或者电影等的版权、专利发明者的专利权以及商品的商标专用权等等,其印花税率应按其所转移金额的0.5‰缴纳 ,立据人为缴纳人。
11、营业账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账册、账簿,这些都需要缴印花税,其税率按实际收入和所有资本公积之和的金额0.5‰缴纳。
12、权利、许可证照,其权利、许可证照必须是在政府部门的发放下的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等,税率是按件贴花5元,由领受人缴纳。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 承包方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 发包方的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 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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