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侵害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2-08 点击:107
每一个人都是拥有属于自己的秘密的,这个时候如果被他人得知自己不想让人知道的密码的话,也是会造成一定伤害的,那么隐私权侵害行为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隐私权侵害行为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三、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备违法性。其次,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再者,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侵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最后,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隐私权侵害行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意外得知他人隐私之后,也是需要了解到随意传播是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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