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15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也是根据违法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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